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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卫生厅临床行医“十个严禁”
2010-04-09

1、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,切实做到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;

2、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、检查、手术、治疗为理由而收取红包;

3、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、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;

4、严禁设立或收取药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、开单费、处方费、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;

5、严禁为药品生产、经销单位登记、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;

6、严禁擅自收费、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;

7、严禁以介绍、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;

8、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

9、严禁涂改、伪造、销毁病历;

10、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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